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临床研究中心

首页| 公众号
| 企业邮箱| 站点地图| 中文版
  • 首页
  • 关于我们
    • 公司简介
    • 企业文化
    • 联系我们
  • 业务范围
  • 资源与优势
  • 公司业绩
  • 新闻资讯
    • 公司动态
    •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 人力资源
    • 联系我们

  • 公司动态
  • 行业动态

首页 新闻资讯 科普 | 儿科临床试验的年龄分层

科普 | 儿科临床试验的年龄分层
发布者:CMCC 发布时间:2024-02-29 阅读:12481 次

对于儿科临床试验,往往会根据受试者年龄进行分层,决定如何将研究和数据按年龄分层需要考虑发育生物学和药理学。国内外对儿童年龄的划分不统一,临床试验中受试儿童年龄范围选择存在困难。

目前国外常遵守也是较为公认的是ICH E11(R1)年龄划分原则[1]:

▷ 早产新生儿(出生之日至预产期之日加 27天);

▷ 足月新生儿(0 - 27天);

▷ 婴幼儿(28天 - 23个月);

▷ 儿童(2 - 11周岁);

▷ 青少年(12至16 - 18周岁(分地区))。

这里根据不同地区对青少年的年龄范围定义略有不同,国内可参考《儿科人群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将青少年定义为(12 - 17周岁)[2]。

在我国,《儿科学》临床教材中基于我国儿科人群生长发育变化特点划分了年龄分期,可以作为我国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年龄分层的参考[2]。此外国内部分儿童中药临床试验受试者年龄划分遵照《诸福棠实用儿科学》[3]:

▷ 幼儿期 1 - 3岁;

▷ 学龄前期 3 - 6/7岁;

▷ 学龄期 6/7 - 11/12岁;

▷ 青春期女性 11/12 - 17/18岁,

青春期男性 13/15 - 19/21岁。

与ICH E11相比,国内幼儿年龄下限低至1岁,并对儿童期进行了细分,青春期年龄划分则近似,年龄段界定并不完全一致。 因此,儿童中药临床试验的受试儿童年龄上限是应根据青春期的性别差异定为12或14岁,或按照法律要求定为16 或18 岁,年龄下限是根据幼儿器官发育状态定为0,1,2岁,或按照认知水平定为3岁,当前无统一标准[4]。

对于儿科临床试验外的其他情况,如产品临床风险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等仍对儿童年龄段有要求。《“临床风险管理计划”撰写指导原则(试行)》在明确部分信息有限人群里提到儿童通常定义为<18周岁人群,可再细分年龄段[5]。《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相关信息撰写的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提到在药品说明书适应症部分,对于适用于儿童全年龄段(0岁至不满18岁)的适应症,可仅表述为“儿童”,无需写明年龄段。对于适用于部分儿童年龄段的适应症,需在“儿童”前写明特定的年龄段。对于适用于 12 岁及以上年龄段儿童的适应症,可表述为“青少年”,但仍需在“青少年”前写明年龄段。对于适用于特殊发育阶段儿童的适应症,包括早产儿、新生儿,可表述为“早产儿”、“新生儿”,同时写明胎龄[6]。

总的来说,在儿科临床试验开展阶段,可统一根据ICH E11(R1)进行儿科人群年龄分段,国内开展的临床试验可将青少年定义为12 -17周岁,国际多中心开展的临床试验应综合考虑各地区的青少年年龄定义。此外在较长期的研究中,儿科患者可能会从一个年龄组转变到另一个年龄组,研究设计和统计学计划中需要预先考虑到某一特定年龄类别中患者数量的改变。


参考文献:

[1]ICH E11(R1) 用于儿科人群的医学产品的药物临床研究.

[2]儿科人群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3]诸福棠实用儿科学.

[4]儿童中药临床试验设计评价与实施难点问题调研.

[5]“临床风险管理计划”撰写指导原则(试行).

[6]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相关信息撰写的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供稿 / 医学部 张梦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地址:上海市曲阳路972号  邮编:200437
电话:+86-21-5423-4291  传真:+86-21-5423-4292
Mail:clinical@innoclinic.com.cn

© 版权所有 2013-2025 上海益临思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利。
Copyright © 2013-2024 Shanghai InnoClinic pharmaceutical development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ed by 上海邦宁